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080號原 告 林進忠被 告 林陳金雀訴訟代理人 林岳德當事人間確認抵押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1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8號確認抵押權事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8年10月13日裁定命在該確認抵押權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8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59號民事裁定各1份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玉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董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