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037號原 告 甲○○被 告 井田製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陳金村律師當事人間確認合約有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八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兩造應提出民國97年11月起至98年3 月止各月應報繳款項計算資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