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20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037號原 告 甲○○被 告 井田製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陳金村律師當事人間確認合約有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八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兩造應提出民國97年11月起至98年3 月止各月應報繳款項計算資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確認合約有效
裁判日期:2010-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