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205號上 訴 人 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不動產信託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1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40,4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5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志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