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372號上 訴 人 台灣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晉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鄉林夏都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2,1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21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黃峻隆法 官 黃佳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