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302號原 告 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乙○○被 告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簽訂之承攬合約書第7 條約定:「雙方同意如因本契約所生之糾紛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有原告提出之上開契約書影本在卷足憑,又原告依督促程序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係因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就支付命令之聲請定有專屬管轄法院,不得認為原告有拋棄合意管轄法院權益之意思,茲原告於被告就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後,即聲請將本件訴訟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核與首揭規定相符,爰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慧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