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41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周啟同 律師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李慶松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恢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10月22日上午10時15分許,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石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裁判案由:恢復原狀等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9-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