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63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庚○○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楊初興祭祀公業法定代理人 乙○○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丙○○
丁○○戊○○己○○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派下員大會決議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3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石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