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022號上 訴 人 樸石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高嘉偉上列上訴人(即原審原告)與被上訴人鉅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移交公共設施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82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54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鐘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