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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3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17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廖建智 律師複代理人 洪明立 律師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陳榮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9月2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備註:

原告應提出書狀(並將繕本先行送達被告)說明下列事項:

一、請將本件93年12月31日、94年4月30日被保險人陳怡安、陳怡亨、陳昱仰等3人之投保,各人應繳保費全額若干?被告扣除佣金後所繳差額各若干?又被保險人陳怡安、陳怡亨等2人之保險契約無效後,保險人退回所繳保費各若干?

二、被告曾抗辯:⑴本件93年12月31日投保營業員為原告,94年4月30日投保營業員為廖佩玲。⑵94年4月30日投保要保人嗣變更為陳榮昌。是否足以影響原告請求之行使或對象之變動?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09-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