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104號上訴人 即原 告 成炳南
成琴英成萍英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成湘南間請求確認公同共有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2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4,9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等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何俞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