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61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確認同意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惟查本件核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原告起訴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原告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亦不明確,且未載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一、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提出房屋買賣契約、房屋現值、土地登記謄本等訴訟標的價額相關資料,及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100,000元以下部分,徵收1,000元;逾100,000元至1,000,000元部分,每萬元徵收110元;逾1,000,000元至10,000,000元部分,每萬元徵收99元;逾10,000,000元至100,000,000元部分,每萬元徵收88元;逾100,000,000元至1,000,000,000元部分,每萬元徵收77元;逾1,000,000,000元部分,每萬元徵收66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3,000元後補繳。
二、具狀載明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三、具狀載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廖曉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