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446號原 告 台中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蕭壬宏律師被 告 乙○○
之6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章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3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將如附件一所示台中市政府以府經商字第00000000-0號營利事業統一編號:00000000所核發之台中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正本壹件,及如附件二所示之「台中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印章貳枚返還予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兩造爭執要旨:原告主張:
㈠原告公司於民國98年2月14日召開98年度第一次股東臨時
會改選董事及監察人,經選任逸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等人為第六屆董事,並由第六屆董事得票數最高之逸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依公司法第208條規定召集董事會選任常務董事,並經常務董事會選任甲○○擔任董事長。
㈡被告前擔任原告公司第五屆董事長。詎料,被告任期屆滿
後,竟拒不將如附件一所示之營利事業登記證正本一件及如附件二所示之原告公司印章二枚返還予原告。經原告多次催討,仍拒不返還。
㈢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民法第767條前段規定。本件原告業已於98年2月14日改選董事,並經選任常務董事及董事長,被告並無占有原告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印章之權源,原告爰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⒈被告應將如附件一所示台中市政府以府經商字第00000000-0號營利事業統一編號:00000000所核發之台中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正本一件,及如附件二所示之「台中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印章二枚返還予原告;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參、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原告公司98年第一次股東臨時
會議事錄、第六屆第一次董事會(續行召集)會議記錄及第六屆第一次臨時常務董事會會議記錄等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為任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其已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故堪信原告所陳上情為真正,本院即採為判決之基礎。
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民法第767條前段定有明文。茲查,如附件一所示之營利事業登記證正本一件及如附件二所示之原告公司印章二枚,是因被告擔任原告公司第五屆董事長而由其占有,今被告既已任期屆滿,且並非第六屆之董事長,其即無權繼續占有該等物品。從而原告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被告返還如附件一所示之營利事業登記證正本一件及如附件二所示之原告公司印章二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本件訴訟費用計新臺幣3,000元,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肆、一造辯論及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