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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4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88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王俊凱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確認合夥關係存在事件,依原告陳報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3,025,000元(即確認合夥關係存在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997元,扣除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7,9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慧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志伃

裁判日期:2009-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