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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5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502號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林錦隆 律師複代理人 李宗炎 律師被 告 畢卡索梅川陽明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方文獻 律師複代理人 丙○○複代理人 乙○○當事人間交付車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三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裁判案由:交付車位
裁判日期:2009-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