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588號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律師複 代理人 甲○○被 告 馬群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徐文宗律師複 代理人 林雅儒律師
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投資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9月7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被告法定代理人丁○○先生請親自到庭。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