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58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馬群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98年度訴字第588號給付投資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中 華 民 國 99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裁判案由:給付投資報酬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0-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