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811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李國豪律師上原告與被告甲○○、丙○○間請求返還合會金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949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88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9,711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5,949元,尚欠新台幣3,7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