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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8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81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98年度訴字第811號返還合會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中 華 民 國 99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

裁判案由:返還合會金等
裁判日期:2010-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