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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8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861號抗 告 人 甲 ○相 對 人 乙○○抗告人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861號返還土地權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原告之訴駁回在案,抗告人即原裁定原告提起抗告到院。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本院茲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抗告費,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洲富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權狀等
裁判日期:2009-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