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878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丁○○
丙○○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5月25日下午2時30分正,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本件原告訴請撤銷及塗銷之臺中市○區○○○○段○○○○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599)、7522建號(權利範圍全部)及7406建號(權利範圍為10000分之500),並不包含下橋子頭段248地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783)及7700建號(權利範圍全部)。則所主張撤銷及塗銷之7406建號之權利範圍,似應僅為其中之10000分之250,原告何以主張撤銷及塗銷7406建號之權利範圍為10000分之500?是否應為訴之減縮(7406建號權利範圍為10000分之250)或追加(248地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783、7700建號權利範圍全部)?尚有未明,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5月25日下午2時30分正,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成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