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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9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91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甲○○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丙○○

丁○○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協議書偽造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4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石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確認協議書偽造
裁判日期:2010-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