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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9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933號聲 請 人 力行名邸管理委員會即 原 告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請求移交及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須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者,法院始應依聲請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判決,原起訴聲明第二項「確認被告甲○○於民國(下同)98年3月15日所召開力行名邸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其決議無效」,原告業於98年7月29日言詞辯論時撤回,有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參,是關於訴訟標的及訴訟費用並無脫漏,聲請人聲請為補充之判決,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裁判日期:2009-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