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989號原 告 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有德訴訟代理人 董怡君 律師
林開福 律師被 告 乙○○
甲○○前列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 律師林正雄 律師上當事人間撤銷損害債權等事件,本院於98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萬壹仟零玖拾柒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兩造之聲明:
一、原告:㈠被告乙○○與被告甲○○間就附表所示土地,以夫妻贈與為登記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均撤銷。㈡被告甲○○就前項土地以夫妻贈與為登記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㈢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㈠原告之訴駁回。㈡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貳、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乙○○於民國(下同)97年9月3日向原告申請開立000-0-0000號信用帳戶號,並簽訂融資融券契約,而於97年9月5日至97年10月8日間向原告融資買進「和大」股票共267張,融資金額新台幣(下同)3,985,000元,並於97年9月5日至97年10月14日間融資買進「捷泰」股票522張,融資金額5,159,000元,並提供上開股票供原告做為融資債權之擔保。嗣「和大」股票股價大幅下跌且於97年12月15日擔保維持率低於120%,原告當日即發函通知被告乙○○補繳差價,被告乙○○於同月16日補入「捷泰」股票,惟98年1月8日擔保維持率又低於120%,原告通知補繳差價,惟被告乙○○未依約定辦理,原告於98年1月9日處分該股票,經扣除相關費用、利息及部分本金後,被告乙○○尚積欠原告2,286,469元,及自98年1月11日起之利息、違約金。又被告乙○○上開「捷泰」股票之擔保維持率亦於98年1月16日低於120%,原告即發函通知被告乙○○補繳差價未果,經原告處分該股票後未能即時成交,直至98年2月20日始能處分該部分股票,上開處分價款經抵充相關費用、利息及部分本金後,被告乙○○尚積欠本金餘額3, 237, 802元,及自98年2月24日起之利息及違約金。被告乙○○明知對於原告積欠融資金額達10,054,000元,其名下除附表所示之土地外,此外並無其他積極財產,詎竟為逃避債務,而於97年11月28日(移轉登記原因發生之日期)以夫妻贈與為原因,分別於97年12月19日、26日將附表所示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其妻即被告甲○○,被告甲○○旋又將系爭土地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普通抵押權予訴外人林美華、銀行,則上開無償贈與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屬詐害之行為,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及第4項之規定,請求判決如聲明所示。
參、被告則以:被告乙○○於上開期間買進「和大」及「捷泰」股票已提供該批股票予原告做為擔保,且依規定擔保維持率均高於120%,被告乙○○於97年11月28日以夫妻贈與為原因,並分別於97年12月19日、26日移轉登記附表所示之土地予被告甲○○後,因金融風暴影響,於98年1月8日「和大」股票擔保維持率才低於120%,原告於98年1月9日處分「和大」股票,而98年1月16日「捷泰」股票擔保維持率亦低於120 %,原告於98年2月20日處分該筆股票,並於此時方確定積欠原告之融資款項。如原告未將被告乙○○斷頭處分股票,依98年4月2日之股價,被告乙○○提供擔保之股票擔保維持率又已回覆120%以上,可知股市波動乃市場自由機制反應,與被告處分財產之間並無關聯等語,資為抗辯。
肆、經查:
一、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有訴訟代理人者不適用之;另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0、173及第17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莊有德,經變更後之法定代理人聲明承受訴訟,並提出98年6月10日經授商字第09801115740號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經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以下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本院採為判決之基礎:㈠被告乙○○於97年9月5日至97年10月8日期間陸續向原告
融資買進「和大」股票共267張,融資金額3,985,000元,並於97年9月5日至97年10月14日間融資買進「捷泰」股票522張,融資金額共5,159,000元,並提供上開股票予原告作為擔保。
㈡97年12月15日和大股票擔保維持率低於120%時,被告乙○
○於97年12月16日即補入捷泰股票100,000股(即100張)使擔保維持率高於120%。
㈢被告乙○○之和大股票擔保維持率於98年1月8日又低於
120% ,原告催告其補繳未果,於98年1月9日處分和大股票,被告乙○○積欠融資餘額2,286,469元。
㈣被告乙○○之「捷泰」股票擔保維持率於98年1月16日低
於120%,原告發函通知被告乙○○補繳未補繳,原告於98年1月20日處分「捷泰」股票,被告乙○○積欠融資餘額3,237,802元。
㈤被告乙○○於97年11月28日以夫妻贈與為原因,分別於97
年12月19日、97年12月26日將附表所示之3筆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其妻即被告甲○○。
三、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故債權人對無償詐害行為撤銷權之行使,係以:㈠債務人為法律(詐害)之行為、㈡債務人之行為以財產為標的,及㈢債務人之行為有害於債權,為其要件。所謂有害於債權,係指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致其責任財產減少,使債權不能或難於獲得清償之狀態。在附有物上擔保之債權,因債權人得就擔保物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如擔保物之價值高於債權額,即無保全之必要,如擔保物所賣得價金尚不足清償債務,債權人就其不足受償之債權額,則仍得行使撤銷權。且債務人之責任財產價值可能隨市場之變化而處於隨時異動之狀態,就債務人之資力不能無算定之時點,債務人法律行為有害於債權之事實,須於「行為時」存在,且於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時,債務人亦處於無資力之狀態,債權人始有撤銷權。
四、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所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47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與被告乙○○間所定融資融券契約,就辦理有價證券融資部分,係原告對被告乙○○委託在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市場所為普通交割之買賣成交後應行交割之款項進行融資,而被告乙○○融資買進之證券(股票),以及因市價漲跌所補繳之融資融券差額款項或其抵繳證券,均作為被告乙○○提供之擔保,供原告在融資融券期間,自行依規定運用(本院卷第5項融資融券契約書第3條),核其性質,係屬原告對被告乙○○為消費借貸,其消費借貸款關係,自係在原告融資供被告乙○○交割買進有價證券時即已成立(即97年9月5日至97年
10 月14日間),此由原告所提出之「追繳明細表」(本院卷第6、7、8頁),亦可知原告於明細表所列之「起息日期」已將融資款項轉進被告乙○○之信用帳戶內供其辦理交割,並開始起算融資之利息。至於原告得否請求被告乙○○清償融資款,則屬清償期是否已屆至之問題,債權人撤銷權之行使,亦不以清償期業已屆至為必要,難認被告乙○○於97年12月19日、26日將附表所示之3筆不動產移轉登記予被告甲○○時,原告之融資債權尚未發生,被告主張在原告處分有價證券,並將所得款項抵充費用、利息及部分融資款後,後方始產生融資款債權一節,並非可採。
五、原告事後處分供擔保之有價證券所得價金不足以清償融資款項,被告乙○○尚積欠2,286,469元、3,237,802元及利息、違約金,此為兩造所不爭。原告就融資債權不足取償之部分,雖非不得行使撤銷權,惟原告撤銷權之行使,仍以被告乙○○於行為時(97年12月19日、26日處分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時)有害債權為前提,而原告之融資債權,除被告乙○○以同時期融資買進之「和大」、「捷泰」供擔保外,97年12月15日和大股票擔保維持率低於120%時,被告乙○○旋於翌(16)日抵繳融資差額證券捷泰股票100張,使擔保維持率高於120%;嗣供擔保之和大、捷泰股票之擔保維持率雖相繼於98年1月8日、16日低於120% ,惟此已在被告乙○○於97年12月19日、26日將附表所示不動產移轉登記予被告甲○○之後,則被告乙○○於贈與所有權移轉行為時,原告之融資債權尚有足額之擔保,自難因供擔保之有價證券因市場機制價格下跌,而認被告乙○○此前贈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時,其行為即屬有害於原告之債權。
六、從而,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之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就附表所示土地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債權及物權行為,並被告甲○○就將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七、本件訴訟費用計原告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21,097元由敗訴之原告負擔。
伍、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廖春玉附表:
┌──┬───────────────┬────┬────┐│編號│ 土地地號 │權利範圍│登記日期│├──┼───────────────┼────┼────┤│ 1 │台中縣○○鄉○○○段○○○○○號 │ 全部 │97.12.19│ │ │ │├──┼───────────────┼────┼────┤│ 2 │台中縣○○鄉○○○段○○○○○號 │ 全部 │97.12.19│├──┼───────────────┼────┼────┤│ 3 │雲林縣○○鄉○○○段○○○○○○○號│ 全部 │97.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