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0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丁○○、丙○○、甲○○間請求塗銷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0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94,405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29,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炫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