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52號原 告 欣彰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羅秉成 律師訴訟代理人 魏順華 律師被 告 中美和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涂榆政 律師訴訟代理人 張育華 律師訴訟代理人 莊惠萍 律師當事人間給付基本輸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正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