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68號上 訴 人即被 告 丙○○
丁○○甲○○乙○○
01己0000000
0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戊○○等77人間因98年度重訴字第168 號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95,333,539元(見本院民國98年3 月6 日98年度補字第330 號民事裁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76,488 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新台幣5,000 元,上訴人尚應補繳新台幣1,271,48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