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203號上 訴 人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澤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指派代表人甲○○送達代收人 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98年度重訴字第203號清償融資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188,65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5,7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