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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8 年重訴字第 2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245號上 訴 人 戊○○

乙○○丙○○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間因98年度重訴字第245號給付土地徵收補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686,1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98,7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裁判日期:2010-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