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25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被 上 訴人即 原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03,020元(計算式:11,180×689=7,703,02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993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林慧貞法 官 黃佳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