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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8 年重訴字第 2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271號上 訴 人 辛○○

子○○○壬○○癸○○以上四人共同送達代收地址 臺中市○區○○路○○○號10 樓被 上訴人 寅○○

庚○○甲○○丁00000000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己○○○被 上訴人 乙○○

丙○○戊○○丑○○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因98年度重訴字第271號返還所有土地及其地上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7,921,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54,6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靜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09-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