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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8 年重訴字第 3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62號上 訴 人 廖漢洲即 被 告被 上訴人 曾建福即 原 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8年度重訴字第362號讓與徵收補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中 華 民 國 100.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核.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裁判案由:讓與徵收補償款
裁判日期:2011-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