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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8 年重訴字第 3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62號原 告 曾建福訴訟代理人 李慶松律師

許智捷 律師複代理人 陳怡真被 告 廖魏桂英被 告 廖宜洲被 告 廖宜德被 告 廖宏敏被 告 廖秋絨被 告 廖本慶被 告 廖碧霜被 告 廖竣卿被 告 陳廖麵被 告 廖本龍被 告 廖怡禎被 告 廖麗雲被 告 廖文綺被 告 廖文菁被 告 廖文瑜被 告 林益崇被 告 鄭林青綢被 告 廖月英被 告 劉居財即廖富珍之.被 告 劉伊芳即廖富珍之.被 告 劉靜文即廖富珍之.被 告 劉家銘即廖富珍之.被 告 梁朝卿即梁廖素娥.被 告 梁炳欽即梁廖素娥.被 告 梁正義即梁廖素娥.被 告 梁炳耀即梁廖素娥.被 告 梁高瑋即梁廖素娥.被 告 梁洋斯即梁廖素娥.被 告 梁惠慈即梁廖素娥.被 告 梁惠玲即梁廖素娥.被 告 戴資力被 告 戴茂洲上2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歐陽秀鳳上3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春祥律師被 告 廖宜德被 告 賴朝宏被 告 吳信宗被 告 吳敏華兼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信德被 告 吳美芳被 告 吳美媛被 告 賴美枝訴訟代理人 陳皓華被 告 賴鳳姬被 告 賴玉惠被 告 賴淑齡上11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忠沂律師被 告 林廖端被 告 林廖菊被 告 廖妤鳳被 告 廖乙蓁被 告 廖乙樺被 告 黃麗嬌上6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俊凱律師複 代理人 林玲珠律師被 告 廖中儀被 告 廖勝豐被 告 戴麗惠上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通顯律師被 告 吳坤展訴訟代理人 吳信德被 告 林益國被 告 林益堅被 告 林珠如兼上3人暨被告林廖端、林廖菊、廖妤鳳、廖乙蓁、廖乙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益池被 告 廖蔡照華被 告 廖宜彬被 告 廖啟荃即廖仁瑞兼上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采縈即洪廖純慧被 告 廖漢洲被 告 廖乃瑩被 告 廖本川被 告 廖美麗兼上1人訴訟代理人 陳廖麗鳳被 告 廖本楠被 告 王廖淑鈴被 告 鄭素雲被 告 賴崇琪被 告 唐婉怡被 告 唐婉虹受告知人 臺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胡志強訴訟代理人 洪慶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讓與徵收補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與正本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廖高瑋」記載,應更正為「梁高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卿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裁判案由:讓與徵收補償款
裁判日期:2011-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