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8 年重訴字第 3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75號上 訴 人 華達國際海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文雄訴訟代理人 曹志仁律師送達代收人 曹志仁律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加坡商MAR.LTD間因98年度重訴字第375號給付先墊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折合新臺幣為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14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文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給付先墊款等
裁判日期:2011-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