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78號上 訴 人 乙○○
戊○丁○○丙○○送達代收人 甲○○被上訴人 己○○上訴人乙○○、戊○、丁○○、丙○○與被上訴人己○○間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378號請求移轉土地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乙○○、戊○、丁○○、丙○○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922,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41,4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