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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8 年重訴字第 3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87號上 訴 人 賀誠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 訴 人 源鴻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椿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98年度重訴字第387號撤銷鋼材所有權移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15,683,5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25,1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裁判日期:2010-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