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462號上 訴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送達代收人 王勝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廣三崇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8年度重訴字第462號確認租金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00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0000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文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