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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8 年重訴字第 4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483號上 訴 人 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98年度重訴字第483號返還股權轉讓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14,9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15,4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返還股權轉讓款
裁判日期:2009-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