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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8 年重訴字第 5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501號上訴人即原 告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介紹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1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渙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裁判案由:給付介紹費
裁判日期:2010-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