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530號上 訴 人 丁○
甲○○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因98年度重訴字第530號分派剩餘財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42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87,6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毓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玲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