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572號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律師複 代理人 施雅芳律師訴訟代理人 許嘉昇律師
丁○○被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己○○訴訟代理人 甲○○
戊○○被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蔡本勇律師複 代理人 洪曉菁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5月18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炫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