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572號上 訴 人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被上訴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6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0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81,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炫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