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99號上 訴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送達代收人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確認契約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8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67,519元,應徵上訴裁判費97,5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鏗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