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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8 年重訴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更字第1號上 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甲○○間確認土地承買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本院98年度重訴更字第1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00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44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正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素珍

裁判日期:2009-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