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仲執字第1號聲 請 人 立佳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相 對 人 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仲裁判斷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於民國97年11月21日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給付工程款爭議事件所作成之97年仲中聲和字第1號仲裁判斷,內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貳佰肆拾玖萬陸仟玖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仲裁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二分之一」部分(即如附件仲裁判斷書主文欄第一項及第三項所載)」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承攬相對人「綠川文心南路改善工程」,與相對人發生給付工程款爭議,經中華民國仲裁協會97年仲中聲和字第1號仲裁判斷書命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2,496,996元即自民國(下同)97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暨負擔仲裁費用二分之一。上揭仲裁判斷書做成業已歷時一年,經聲請人多次向相對人催告請求依上揭仲裁判斷書主文所載為給付,相對人均藉詞敷衍拖延,爰依仲裁法第37條第2項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仲裁人之判斷,於當事人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
效力。仲裁判斷,須聲請法院為執行裁定後,方得為強制執行,仲裁法第37條第1項及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參酌同法第38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執行裁定之聲請:1、仲裁判斷與仲裁協議標的之爭議無關,或逾越仲裁協議之範圍者。但除去該部分亦可成立者,其餘部分,不在此限。2、仲裁判斷書應附理由而未附者。但經仲裁庭補正後,不在此限。3、仲裁判斷,係命當事人為法律上所不許之行為者。可知除有上開規定之事由外,法院自應准許其仲裁判斷執行裁定之聲請。查聲請人就其聲請之事實,業已提出中華民國仲裁協會97年仲中聲和字第1號仲裁判斷書為證,且其仲裁判斷復查無仲裁法第38條所定應予駁回其執行裁定聲請之情形,故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仲裁法第52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趙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