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事聲字第50號抗 告 人 誼川建設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陳應豐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聲請撤銷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99年11月22日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抗告費,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人之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佳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