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保險字第83號原 告 張家澤兼法定代理人張雍昇
洪智芳上列原告與被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郭聰慧、郭美秀間請求返還保險費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4,563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098,1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790元,原告僅繳納14,563元,尚欠7,2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