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133號附帶上訴人即原 告 賴啟弘上列附帶上訴人與上訴人王清泉即連興油行間因請求工資補償等事件,附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附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3,4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