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勞訴字第 1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13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王清泉即連興油行上訴人與賴啟弘間因99年度勞訴字第133號工資補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39,4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9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裁判案由:工資補償等
裁判日期:2011-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