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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勞訴字第 1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158號原 告 洪鏡智訴訟代理人 洪海波

洪玉葉被 告 中翔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河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1,395元。惟查:本件原告於民國99年12月8日具狀擴張請求金額為2,052,938元,有卷附該日民事補充狀可按,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重新核定為2,052,93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394元,原告僅繳納11,395元,尚欠9,9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金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國敬

裁判日期:2010-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