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37號上 訴 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維琳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薪佣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本院99年度勞訴字第3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24,6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11,89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金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國敬